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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林春鏞 (著)
- 學科分類: 社會科學類
- 書籍分類: 法律學
- 出版社: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 出版地:臺灣
- 出版日期:2002
- 語文:繁體中文
- ISBN/識別號:9578377851
票據法實務問題:個案研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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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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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 問題壹、票據發票人爲發票行爲之簽名或蓋章,可否在黏單上爲之?
- 問題貳、某甲通知止付十張未到票載發票日支票後,A銀行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依法按第一張支票票據金額提撥止付保留款後,在某甲憑除權判決支付止付保留款時,發現以後其他九張未到票載發票日之支票,已經同時被法院除權判決宣告無效。A銀行爾後是否應按月於每月一日自發票人支票存款帳戶提撥止付保留款備付?
- 問題參、票據交付後,其發票日經改寫而發票人未於改寫處簽名或蓋章,該票據是否有效?若該票據有效,背書人某乙是否應對某丙負票據法上背書人之責任?
- 問題肆、付款銀行受理止付通知並提撥止付保留款後對支票存款戶有債權未獲清償時,是否得逕自以其對該存戶之債權主張與該止付保留款抵銷?
- 問題伍、無記名支票,倘發票人於支票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並在其緊接處簽名或蓋章,於提示經付款銀行發現其票背有二人以上簽名或蓋章時,是否得付款?
- 問題陸、執票人塗銷已經發票人撒銷平行線之支票背面所有背書人之簽名或蓋章,該支票可否解釋爲未經背書轉讓而得提示請求支付現款?
- 問題柒、銀行對支票支付現款時,得否要求執票人在該支票背面簽名或蓋章?在該支票背面印就之「請收款人填寫姓名地址」項下簽名或蓋章所爲取款背書之背書人是否應負票據法上背書人之責任?
- 問題捌、法定提示期限經過後,支票付款人於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足敷支付支票金額時,是否仍應付款?
- 問題玖、執票人僅將被背書人塗銷,是否屬於票據法第三卡七條第二項所定之「塗銷之背書」?如有案例事實所示情形之本票,擔當付款之銀行可否付款?
- 問題拾、公司爲票據保證行爲時,僅蓋公司印章,其負責人未簽名或蓋章,該保證行爲之效力如何?如票據保證行爲對公司無效,其未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之負責人是否應依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自負保證責任?
- 問題拾壹、本票未經提示不獲付款,是否因本票上有「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即得逕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 問題拾貳、執票人A銀行依票據法第一百一一十三條規定對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就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此項對法院之聲請是否有中斷時效之效力?對本票發票人之追索權之消滅時效期問是否自取得本票裁定時起重行起算爲五年?執票人以本票裁定爲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對發票人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因執行無結果,經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該債權憑證所表彰追索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是否自法院發給債權憑證時重行起算爲五年?
- 五問題拾參、劃平行線支票是否可以逕行至其付款銀行憑以申請辦理聯行匯款或跨行匯款?如不可以,應如何處理?
- 問題拾肆、特別平行線支票,其發票人是否有權將特別平行線撤銷之效力?
- 問題拾伍、支票經法院裁定爲禁止占有票據之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之處分後,其發票人是否得於其法定提示期限經過後向付款人申請撒銷付款委託?
- 問題拾陸、支票存款人委託支票刊款人所屬同-銀行之其他分行代爲付款,是否發生提示及付款之效力?
- 問題拾柒、多數自然人代理公司簽發票據,若在票據上未載明爲本人代理之旨(如表明其職稱)時,該等多數自然人是否屬於與其所代理之公司共同發票,應負連帶清償票款之責任?
- 問題拾捌、發票人之支票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不敷支付支票金額時,倘付款銀行誤予付款,是否得請求執票人返還不當得利?
- 附錄
- 票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