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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立足于《国际法院规约》第62条的有关规定,在国际司法制度的宏观背景下分析了第三国在国际法院参加诉讼的法律要件和程序问题。作者提出,“具有法律性质的利益”和“明确的法律目的”是第三国以非当事国身份参加国际法院诉讼的法律要件,“管辖根据”构成第三国以当事国身份参加诉讼情况下除前述要件以外的特别法律要件。作者结合中国与国际法院的历史和现实实践,对中国理性、灵活利用参加制度参与国际司法提出了有关对策建议。
- 出版地 : 中國大陸
- 語言 : 簡體中文
- DOI : 10.978.75097/98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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