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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囿于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导致“商法化过度”与“商法化不足”现象并存。基于实质商法的研究视角,需要识别民事立法中纯粹的民法规范与实质的商法规范。本书从商法规范追求效率价值的角度出发,对商法典、商事单行法及其之外的民法、行政法规范体系中的实质商法进行了梳理,并先从解释论后从立法论两个层面对我国实质商法规范进行研究,尤其是通过体系解释对我国民法规范与商法规范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进行展现。
本书第一章至第四章研究了商事物权的相关主体,如商事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商事留置权、商事担保权等。第五章至第八章主要研究了商事债权的相关主体,如显失公平、融资租赁、商事代理等问题。第八章至第十一章研究了《公司法》和《票据法》之中的商法规范。
作者注重通过用民法的方法来研究商法的问题,注重法条之间的体系性解释,从而更多地关心商法运行与发展的趋势。
本书第一章至第四章研究了商事物权的相关主体,如商事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商事留置权、商事担保权等。第五章至第八章主要研究了商事债权的相关主体,如显失公平、融资租赁、商事代理等问题。第八章至第十一章研究了《公司法》和《票据法》之中的商法规范。
作者注重通过用民法的方法来研究商法的问题,注重法条之间的体系性解释,从而更多地关心商法运行与发展的趋势。
- 出版地 : 中國大陸
- 語言 : 簡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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