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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让两个舶来的新术语——“不动产单元”、“登记原因”逐步进入到人们的视野。不动产单元是技术链条上的枢纽,不动产登记原因是制度链条上的枢纽。 不动产单元作为物的特定化、物权关系明晰化的一种法定方式,随着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出台,已为人熟知。 登记原因作为启动不动产登记的具体事由和确定、审查登记申请材料的关键,则显得较为陌生。 不动产登记原因体系具有极强的制度价值:一是有助于构建不动产登记思维体系;二是有助于登记机构快速有效开展登记审核(我国实行趋向实质审查的登记模式;没有建立起登记审核替代机制);三是有助于明晰不动产权利的变化过程。
“登记能力—登记类型—登记原因(证明文件)—登记审核”是蕴含于长期的登记实践中的一种思维模式,本书以这种思维方式为引领,以登记原因为基点,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框架下,大限度地梳理和规范登记业务类型,明确每一个登记事项的登记启动主体、登记提交材料以及登记审核要点,为规范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提供遵循参考,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权利奠定基础。
“登记能力—登记类型—登记原因(证明文件)—登记审核”是蕴含于长期的登记实践中的一种思维模式,本书以这种思维方式为引领,以登记原因为基点,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框架下,大限度地梳理和规范登记业务类型,明确每一个登记事项的登记启动主体、登记提交材料以及登记审核要点,为规范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提供遵循参考,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权利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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