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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林春鏞 (著)
- 學科分類: 社會科學類
- 書籍分類: 法律學
- 出版社: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 出版地:臺灣
- 出版日期:2003
- 語文:繁體中文
- ISBN/識別號:9579877750
票據法實務問題:個案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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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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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 問題壹:發票人僅於支票正面記載金額欄內蓋章,可否認爲發票人已爲發票之簽名?發票人僅以號碼代替文字記載票據金額但未經使用機械方法防止塗銷時,該支票是否可認爲未記載一定金額而無效?
- 問題貳:倒填到期日之本票,是否有效?
- 問題叄:票據金額於交付前經發票人改寫之支票可否委託金融業代爲取款或請求伕院公證處、商會或銀行公會作成拒絕付款證書?
- 問題肆:在支票背面簽名或蓋一章,並加寫「連帶保證」字樣之行爲人,應否負背書責任?
- 問題伍:支票因存款不足退票,經發票人於退票後七個營業日內補足同額款項備付後,該支票喪失,通知正付時,銀行是否須另行提存正付保留款?
- 問題陸:支票遺失後,應向何地之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如管轄錯誤所爲公示催告裁定是否會影響通知止付之效力?
- 問題柴:聲請公示催告之止付通知人,未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時,是否有補救辦法?
- 問題捌:無記名票據是否不生背書不連續之問題?
- 問題玖:對於回頭背書之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是否應受限制?
- 問題拾:禁止背書轉讓記載,是否應於其緊接處簽名或蓋章?
- 問題拾壹:禁止背書轉讓記載之塗銷,應否再於其塗銷處簽名或蓋章?
- 問題拾貳:執票人未向付款人提示請求付款,亦未曾作成拒絕證書,發票人可否拒絕付款?
- 問題拾叄:支票執票人向付款人所爲提示是否具有中斷時效之效力?
- 問題拾肆:應聲請票據假處分之案件,可否以聲請假扣押代之?銀行面對法院假扣押命令應如何處理?
- 問題拾伍:支票經付款人保付後,其發票人是否得於該支票法定提示期限經過後,撤銷付款之委託?
- 問題拾陸:支票發票人於法定提示期限內,向付款人申請撤銷付款之委託,其效力如何?
- 問題拾柒:支票經票據權利人通知止付後,發票人是否可以再向付款銀行申請撤銷付款委託?
- 問題拾捌:劃平行線之支票,其背書經塗銷後,得否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並簽名或蓋章於其旁,以視爲平行線撒銷,然後照付現款?
- 問題拾玖:支票發票人欲取銷平行線付現時,於平行線外側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並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是否生取銷平行線之效力?
-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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