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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探討十九案例,關係產業有:酒廠、電腦軟件、電器、減肥茶/食品、通信網路/科技、口服液/藥品、口服液/保健品、貿易信託、大型商場、運動飲料、電冰箱/家電、控股公司、證券、汽車製造、房地產銷售代理公司/房仲、鑄鋼公司/鋼鐵、藥廠/中醫藥、電子科技…
20世紀20年代美國最偉大的廣告大師克勞德‧霍普金斯在他的《科學的廣告》一書中曾經不太經意地寫下過這樣一段文字:
“我所看到過的很多經營危機大都是因為下面這幾種原因:做事太過分、在潛在機遇面前不夠大膽、看不起保守作風而倉促行事、害怕競爭者可能比自己走的更遠或爬的更高,所以自己不惜在一條未曾開闢的小路上貿然領跑。”
對於任何一位企業家,在開始他的輝煌生涯的第一天能夠讀到這些文字,並將他背誦下來,那麼他是幸運的。因為在80多年後的今天,我們所看到的絕大多數的企業危機仍然無非是霍普金斯羅列過的這些原因引起的。
過去的這些年裏,在所有關於中國企業的成長史描述中,都繞不開“原罪”,它彷彿企業家頭上懸著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對原罪的清算、否認或道德性批判都不能完全地澄清這個沉重而無解的難題。透過《大敗局》的近二十個案例,我們發現了下述事實:
企業“原罪”是一個變革時代的必然現象,在一個轉型時代,任何變革便意味著對現有體制的突破,因此“天然”地帶有違反現行法規的性質,這其實不是某些人的“原罪”,而可以說是一個時代的“原罪”。這一轉型時代的特徵使很多企業家始終無法完全地站立在陽光之下,也造成了很多“貌似偶然”的落馬事件。
企業“原罪”是制度建設滯後的產物。中國企業改革的“自下而上”特徵,決定了制度的變革往往會落後於企業的實踐,這造成了企業家不得不養成了“繞道前行”的職業習慣,這也最終成為原罪孳生的緣由之一。在有的時候,“原罪”甚至是政商共謀的結果,在鐵本案中,為了促進鋼鐵專案的上馬,地方政府主動為企業出謀劃策,將專案分塊切小,規避現有的申報制度,當企業最終遭到懲罰的時候,這一切便都成了“原罪”的證據。
企業“原罪”是“監管真空”所縱容出來的產物。在很多企業案例中我們看到,企業家自己的行為不被制度所容也鋌而走險,而相關的政府監管部門卻讓人吃驚地沒有恪守監管之責,以致於違規行為日漸猖獗,最終竟成法不責眾的局面。而那些冒險者要麼成就霸業,要麼引爆無比慘烈的悲劇。這一特徵在資本市場上尤為明顯,在呂梁的中科系案以及唐萬新的德隆案,其違規手法之大膽與明顯都已到了路人皆知的地步,但在相當長的時間裏都不見監管者的蹤跡,及其崩塌之際便造成了重大的公眾惡果。
當今中國的商業界仍是一個潛規則橫行的時期,正如文學家余秋雨對中國歷史所觀察的那樣,“我們的歷史太長、權謀太深、兵法太多、黑箱太大、內幕太厚、口舌太貪、眼光太雜、預計太險,因此對一切都“構思過度”。”我們至今缺少對一種簡單而普世的商業邏輯的尊重,缺少對公平透明的遊戲規則的遵循,缺少對符合人性的商業道德的敬畏。所有這一切都使得中國企業的神話或悲劇都難以避免地蒙上了一層莫名的灰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