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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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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苦惱法律難!好律師,怎麼想?
所有人都該有的法律常識
終於看懂法律劇,為何律師問話這麼故意!
過來人的101則專業分享
解說術語和必懂觀念
不上法學院就能學到的精華課
教你像法律人思考,更學會思辨與表達
寫給想探索複雜法律問題,
又不想翻開書就嚇壞的學生|入行新手|一般人
▌法律系教授──徐應松特別審訂,加註台灣現況說明▌
「作者透過這本書帶我們從空中快速鳥瞰整個法律體系,進而迅速建立起法律知識的骨幹,剩下的功夫就要靠自己的努力了。」──法律白話文運動
為什麼法律人說,好的論點勝過好的事實?誠實與真實有何差別?如何提出合乎邏輯的論點?為何不要試圖證明自己是客觀正確,僅需表明立場優於對方?當發生紛爭時,要如何注意爭議指向何者?即使身為律師,當身陷訴訟時也要僱用律師?
如何像一個專業的法律人,學習「在紙上思考」,「講一個引人入勝的故事」,「讓你的註解為你辯解」,「練習換句話說」,「有時被動語態更強烈」,甚至要記得「提出重點後,不要講話」?
當作者是法律新生時,常常被自己一無所知的感覺凍結。其他學生似乎很厲害,總是談論他所不了解的術語。直到作者在大型法律事務所工作後才意識到,法律領域中存在一定的裝腔作勢。法律是一個各憑本事的環境,裝腔作勢能夠威嚇那些不傾向誇大所知的人。即使是很有自信的企業合夥人、教授或法學院的學生,一樣都會被法律所迷惑和恐嚇。
▌只說重要的觀念和術語,把法律變簡單了
這本書正是為了那些想開始探索複雜法律問題,但又不想一讀就嚇壞的人所設計。無論是法律系學生、一般人,甚至是入行新手,由專業職人為你去蕪存菁,解說最基本的法律常識,學習法律人的思考邏輯。
◎跟律師學表達,這樣說、這樣問,更有利?
▌不要在法庭上問不知道答案的問題
對審判中所得到的答案不應該感到驚訝,應該在審判前就發現了解答案。若某問題的答案很明顯且對自己的案情有利時,最後的選擇可能是不問該問題,而將整個問題懸置在法庭中。
▌提出重點後,不要講話
最想被人記住的論點,應該安置於談話起始或結束時。因為剛開始的論點往往不必
與句子裡接下來的其他論點爭搶注意力,而很容易被聽眾記住。當講者繼續說話,新的詞語或想法會相互爭奪聽眾的記憶容量。
▌有時被動語態更為強烈
主動語態的陳述表現了直接的關聯,通常能使論證聽起來很有效。被動語態則暗示偶然的關聯,聽起來較不充分且缺乏說服力。然而,當一個精準論點僅有偶然的關聯時,被動語態會是更有效的形式。
▌講一個引人入勝的故事
準確地傳達事實之餘,也要設定一個可以讓觀眾與事件和人物聯繫的場景。與其薄弱地說「被告無情地殺死他的老闆」,不如說「被告將一個生鏽步槍對準老闆的臉直射,子彈從右眼窩進入頭骨,他三個未上小學的孩子,再也見不到他了。」
▌理性與激情
理性讓論點有價值,提供了邏輯運轉的空間。激情則令人感受其價值,提供人與人的連結。充滿激情的論述起初可能會引起同情,但犧牲理性的情感表達將稀釋論點,最終讓人輕忽信息。
◎你可以練習的法律思考
▌原來,法學院不只教法律
進法學院學習不是在背誦法律,而是學會如何像律師一樣思考。法律會變化;適當的分析方法是不變的。
▌誠實和真實大不同
誠實是指不說謊。真實則須完全掌握事實。律師在法庭上不能說謊,但沒有義務將客戶案件的全貌和盤托出。
▌洞察力不能速成
對於迅速掌握最新情況、表示理解並持堅定立場的人保持懷疑。形成深刻見解需要長時間的討論、研究、分析、合理化和反駁,難以在直接或首次攻擊問題時完足。如果有人能剛好快速理解一個複雜的事件,他更有可能是迅速地誤解了整個事件。
▌作為學生,好的論點勝過好的事實
理想中律師需要良好的事實、良好的法律和良好的論點。學生能夠從三者中受益,但於三者之上,必須發展並展示具有提出良好論點的能力。無論事實與法律如何,學生都必須證明自己可以利用現有的資源使人信服,支持或駁斥某一立場。
▌在紙上思考
書寫不是用來記錄想法。結構良好的論點很少與其一開始的樣貌相同。有效的書寫不是記錄預料中的論證過程;而是發現什麼需要成為論點的過程。通過寫作、思考、研究、重寫、重新思考和再次重寫,便能發現並提出新的論點。
▌提出合乎邏輯的論點
演繹邏輯是從廣為人知的通則推導出特定的具體事實。通常,將前提做合乎邏輯的論證,均能保證正確的結果。而歸納邏輯雖然可以從前提推導出結果,但不能保證結果一定是正確的。好的歸納推理需要大量的具體事例才能讓人信服。
▌不要試圖證明自己是客觀正確的,僅需表明己方立場優於對造
總是有可能找到至少一個論點支持或反對法律立場。論點需要邏輯,但是法律論點並非帶來普遍、絕對結論的純粹邏輯形式。相反地,法律論點是實用性的論點,目的在確立一項主張比另一項主張更有可能或更有理據。
▌即使你是律師,也需要僱用律師
專業:律師是專家。已經在法律中某一領域成為一名優秀律師的人,不能代替另一熟知特定類型案件相關法律、獨特術語和最佳專家證人的專家。
客觀:有效訴訟策略的制定需要外部觀點,以避免生氣、渴望復仇或其他情感扭曲。
表演能力:聘請律師等於告訴對方,自己認真看待訴訟、辯護行動,這將使你在和解談判中擁有更強的地位。
▌找出對你有利的角度
如果法律對你有利,請直擊法律,如果事實對你有利,請直搗事實。
◎你可以認識的法律常識
▌一小時可能長達116分鐘。
律師通常以6分鐘(1/10小時)為計費單位。3.1分鐘的通話可能會導致6分鐘的帳單。
▌版權不是在保護想法
版權只能保護「想法的有形表達」,而非保護想法本身。如果某個劇本受版權保護,其他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複製、使用、分割部分。但版權不代表能夠阻止其他人秉持相同想法來寫劇本。
▌契約如何被誤解
單方錯誤:一方在契約條款或標的上理解有誤。
雙方錯誤:雙方對契約條款的含義有錯誤理解。
▌律師需要熱愛表演,但必須更熱愛法律
律師很少在法庭上爭論。即使是專業的訴訟律師,也很少在法庭上花費時間,因為超過90%的刑事和民事案件都可以審前透過認罪協商或和解解決。提起訴訟的目標不全是在於進行審判,而是要促使與對造和解、平息紛爭。
▌原告的起訴資格
原告具有起訴資格,通常必須滿足三個重疊的要求:
1.原告須受到傷害或有立即的危險。
2.被告須造成原告之傷害。如果無法將所受損害歸因於被告的行為,或者該損害是由未在訴訟中提及的第三方的行為所造成,原告會失去起訴資格。
3.傷害須可通過法院補救。法院的有利裁決必須有可能補償原告或修正原告所引用的錯誤。
▌美國最高法院有時會推翻自己的見解
隨著社會進步,法院於先前判決中的正義觀將會與今日有所差別。正義觀的普遍化造成法院必須推翻其先前判決。然而,法院推翻自己時並不意味著重新書寫見解;而是在與先前判決相衝突的案件中,以相反的見解建立新的判決。
▌法官存有偏見
法官和陪審團透過自己的偏見濾鏡和經歷來理解事實。儘管他們努力做到公正無私,但他們終究無法完全意識到或完全摒棄自己的偏見。
- 目錄
- 作者序 Author’s Note
- 1 法學院不只教法律
- 2 誠實和真實有所差別
- 3 律師是語境主義者
- 4 通過律師資格考試才能被稱為律師
- 5 成為律師才能越過圍欄
- 6 關於「civil」的兩種意義
- 7 「當事人進行主義」不一定是壞事
- 8 美國各州多半承繼英國法
- 9 尋找恰當的案例
- 1O 不能引用該州未公開案件
- 11 向終審法院上訴是一種「要求」
- 12 A州案件對B州法院無強制拘束力
- 13 最高法院有可能是最低審級的法院
- 14 爭議的必要性
- 15 最高法院有時會推翻自己的見解
- 16 推翻州法院的裁決也將被推翻
- 17 布朗訴教育局案(1954)
- 18 聯邦法院的管轄權有限
- 19 伊利訴湯普金斯案(1938)
- 20 版權不是在保護想法
- 21 法律創造虛擬角色
- 22 原告的起訴資格
- 23 無生命體的聲音不該被靜默
- 24 向八歲小孩解釋
- 25 律師是漸進主義者
- 26 案件理論
- 27 洞察力不能速成
- 28 為每個案件發展三種論述
- 29 給予證人明確的立場
- 30 敵性證人也可以很有用
- 31 不要在法庭上問不知道答案的問題
- 32 彈劾證人的方法
- 33 證人曾被稱為「起訴者」
- 34 案件摘要保持長度,申請則需簡短
- 35 截止日期到來前,研究不會結束
- 36 在紙上思考:書寫不只是記錄想法
- 37 每個判決都在自欺欺人或自圓其說
- 38 好的論點勝過好的事實
- 39 僅需表明己方立場優於對造
- 40 如果法律對你有利,請重擊法律
- 41 成為法庭中的理性自然人
- 42 提出合乎邏輯的論點
- 43 講一個引人入勝的故事
- 44 讓註解為你辯護
- 45 練習換句話說
- 46 有時被動語態更為強烈
- 47 「合理」不只是「不是不合理的」
- 48 提出重點後,不要講話
- 49 契約如何被誤解
- 50 無雙案
- 51 不得任意與律師一起從事法律實務
- 52 必須具體指出起訴什麼
- 53 別讓權利睡著了
- 54 試著避免傷害,即使是幫助人時
- 55 受害方有責任最小化損害
- 56 帕斯格拉夫訴長島火車站案(1928)
- 57 審判中的程序,大多發生在審判前
- 58 主張方須負舉證責任
- 59 指控方將於詰問中陳述兩次
- 60 持續使空氣溫度略高於室溫
- 61 爭議中爭的是事實還是法律?
- 62 注意爭議指向何者
- 63 與大麻相關的企業不得宣布破產
- 64 四種邊界
- 65 美國境內有300多個保留地
- 66 重罪、輕罪和兩可之罪
- 67 如果要塗鴉,不要在郵局
- 68 法令滋彰,盜賊多有
- 69 你可以講得誇張一點
- 70 意圖是重要的;動機則不
- 71 犯罪的行為+犯罪的想法=犯罪
- 72 刑事被告需進行刑事調查
- 73 刑事案件中禁止收取案件勝訴金
- 74 一小時可能長達116分鐘
- 75 援引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的差異
- 76 不要帶朋友去見律師
- 77 知道例外之前,不會知道規則
- 78 即使你是律師,也需要僱用律師
- 79 提出間接證據更罪證確鑿
- 80 有用的證據不一定是可接受的證據
- 81 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1966)
- 82 法庭上沒有真相,只有證據
- 83 體系的一貫性比發現真實更為重要
- 84 認為被告可能有罪,則得宣告無罪
- 85 有罪裁斷不具有約束力
- 86 附帶損害的戰役並不值得
- 87 羅伊訴韋德案(1973)
- 88 法官存有偏見
- 89 憲法仰賴法官詮釋
- 90 法律裁決是起點,不是終點
- 91 州政府故意通過違反憲法的法律
- 92 記憶是犯罪現場
- 93 無罪的羅納德.卡頓
- 94 事物本來的樣子
- 95 痛苦是人們行動的中心
- 96 不存在甜點抗辯
- 97 區分善惡的界線交錯在人心上
- 98 其他學生也很害怕
- 99 相應的法律實踐領域
- 100 沒有人會收你為門徒
- 101 為可能不會到來的一天持續做準備
- 版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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