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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李晓明 (著)
- 學科分類: 社會科學類
- 書籍分類: 法律學 ; 法學院
-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 出版地:中國大陸
- 出版日期:2017
- 語文:簡體中文
- ISBN/識別號:9787301281222
刑法学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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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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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分论》的编写特色与具体安排如下:
一是以打造理论兼实用教材为核心。教材的内容和案例选择一定要精当,既不可堆积也不能冗长,一定要字斟句酌、精炼有致。不仅要考虑其理论性,更要讲求其实用性,包括司法解释及其观点的介绍,也要简繁得当,不长篇累牍,以降低教材厚度,减少阅读时间,并打开教材销路。另外,编写教材要考虑其永久力和生命力,甚至追求经典和"传世"之效果,也为译成外文和外销创造条件。
二是以创制教材与司法考试结合为出路。考虑到各高校法学本科教学和司法考试的微妙关系,在覆盖我国刑法典内
- 目錄
- 版权信息
- 丛书出版前言
- 序
- 罪刑适用导言
- 一、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 二、刑法总论与刑法分论的关系
- 三、罪刑适用与刑法适用的关系
- 四、罪刑适用与刑法解释的关系
- 第一编 罪刑适用基础理论
-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述
- 第一节 刑法分论及其体系
-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修订
- 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解释方法
- 第二章 法条结构
- 第一节 罪名
- 第二节 罪状
- 第三节 法定刑
- 第三章 法条竞合
- 第一节 法条竞合的概念
- 第二节 法条竞合的分类
- 第三节 竞合法条的适用原则
- 第二编 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
-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第一节 故意杀人罪
- 第二节 过失致人死亡罪
- 第三节 故意伤害罪
- 第四节 强奸罪
- 第五节 强制猥亵、侮辱罪
- 第六节 非法拘禁罪
- 第七节 绑架罪
- 第八节 拐卖妇女、儿童罪
- 第九节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 第十节 诬告陷害罪
- 第十一节 非法搜查罪
- 第十二节 非法侵入住宅罪
- 第十三节 侮辱罪
- 第十四节 诽谤罪
- 第十五节 刑讯逼供罪
- 第十六节 暴力取证罪
- 第十七节 虐待被监管人罪
- 第十八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第十九节 报复陷害罪
- 第二十节 破坏选举罪
- 第二十一节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第二十二节 重婚罪
- 第二十三节 虐待罪
- 第二十四节 遗弃罪
- 第二十五节 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 二、过失致人重伤罪
- 三、猥亵儿童罪
- 四、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 五、强迫劳动罪
- 六、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 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 八、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 九、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 十、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十一、侵犯通信自由罪
- 十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十三、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十四、破坏军婚罪
- 十五、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 十六、拐骗儿童罪
- 十七、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十八、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 第二十六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 第一节 抢劫罪
- 第二节 盗窃罪
- 第三节 诈骗罪
- 第四节 抢夺罪
- 第五节 侵占罪
- 第六节 职务侵占罪
- 第七节 挪用资金罪
- 第八节 敲诈勒索罪
- 第九节 其他侵犯财产罪
- 一、聚众哄抢罪
-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
-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
- 四、破坏生产经营罪
- 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第十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第三编 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
- 第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一节 放火罪
- 第二节 爆炸罪
- 第三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四节 破坏交通工具罪
- 第五节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第六节 劫持航空器罪
- 第七节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 第八节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第九节 重大飞行事故罪
- 第十节 交通肇事罪
- 第十一节 危险驾驶罪
- 第十二节 重大责任事故罪
- 第十三节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
- 一、决水罪
-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
- 三、失火罪
- 四、过失决水罪
- 五、过失爆炸罪
- 六、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 七、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八、破坏交通设施罪
- 九、破坏电力设备罪
- 十、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十一、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 十二、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 十三、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 十四、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十五、帮助恐怖活动罪
- 十六、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 十七、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 十八、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 十九、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 二十、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 二十一、劫持船只、汽车罪
- 二十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二十三、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二十四、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二十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二十六、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二十七、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二十八、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 二十九、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三十、丢失枪支不报罪
- 三十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 三十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三十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 三十四、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三十五、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三十六、危险物品肇事罪
- 三十七、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三十八、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三十九、消防责任事故罪
- 四十、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第十四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第七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第二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 第三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第四节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 第五节 其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
- 二、生产、销售劣药罪
-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 五、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第六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第八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
- 第一节 虚报注册资本罪
- 第二节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第三节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 第四节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第五节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第六节 其他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 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三、妨害清算罪
- 四、虚假破产罪
- 五、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六、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 七、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八、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九、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 十、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十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 十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第七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第九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第一节 伪造货币罪
- 第二节 持有、使用假币罪
- 第三节 高利转贷罪
- 第四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第五节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第六节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 第七节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 第八节 违法发放贷款罪
- 第九节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 第十节 逃汇罪
- 第十一节 骗购外汇罪
- 第十二节 洗钱罪
- 第十三节 其他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一、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二、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三、变造货币罪
- 四、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五、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六、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 七、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 八、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 九、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 十、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十一、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 十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十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十四、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 十五、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 十六、违法运用资金罪
- 十七、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 十八、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 第十四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金融诈骗罪
- 第一节 集资诈骗罪
- 第二节 贷款诈骗罪
- 第三节 票据诈骗罪
- 第四节 信用卡诈骗罪
- 第五节 保险诈骗罪
- 第六节 其他金融诈骗罪
- 一、金融凭证诈骗罪
- 二、信用证诈骗罪
- 三、有价证券诈骗罪
- 第七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第十一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侵犯知识产权罪
- 第一节 假冒注册商标罪
- 第二节 假冒专利罪
- 第三节 侵犯著作权罪
- 第四节 侵犯商业秘密罪
- 第五节 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罪
-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 三、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第六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第十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扰乱市场秩序罪
- 第一节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第二节 虚假广告罪
- 第三节 合同诈骗罪
- 第四节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第五节 非法经营罪
- 第六节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第七节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第八节 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罪
- 一、串通投标罪
- 二、强迫交易罪
- 三、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四、倒卖车票、船票罪
- 五、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六、逃避商检罪
- 第九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第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
- 第一节 妨害公务罪
- 第二节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第三节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 第四节 组织考试作弊罪
- 第五节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第六节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第七节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 第八节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 第九节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第十节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第十一节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第十二节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 第十三节 聚众斗殴罪
- 第十四节 寻衅滋事罪
- 第十五节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第十六节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第十七节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第十八节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第十九节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第二十节 聚众淫乱罪
- 第二十一节 赌博罪
- 第二十二节 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罪
- 一、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 二、招摇撞骗罪
- 三、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四、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五、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 六、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 七、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八、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九、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十、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十一、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 十二、代替考试罪
- 十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十四、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 十五、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十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十七、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 十八、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 十九、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二十、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二十一、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二十二、传授犯罪方法罪
- 二十三、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 二十四、侮辱国旗、国徽罪
- 二十五、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 二十六、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二十七、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 二十八、开设赌场罪
- 二十九、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第二十三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第十四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妨害文物管理罪
- 第一节 故意损毁文物罪
- 第二节 倒卖文物罪
- 第三节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 第四节 其他妨害文物管理罪
- 一、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 二、过失损毁文物罪
- 三、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四、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 五、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 六、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 七、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 第五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第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危害公共卫生罪
- 第一节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第二节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 第三节 医疗事故罪
- 第四节 非法行医罪
- 第五节 其他危害公共卫生罪
- 一、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二、非法组织卖血罪
- 三、强迫卖血罪
- 四、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 五、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六、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七、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 第六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第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第一节 污染环境罪
- 第二节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第三节 非法狩猎罪
- 第四节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第五节 非法采矿罪
- 第六节 滥伐林木罪
- 第七节 其他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一、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四、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五、破坏性采矿罪
- 六、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 七、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 八、盗伐林木罪
- 九、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罪
- 第八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第十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第一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第二节 非法持有毒品罪
- 第三节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 第四节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第五节 其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一、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 五、强迫他人吸毒罪
- 六、容留他人吸毒罪
- 七、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第六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第十八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第一节 组织卖淫罪
- 第二节 强迫卖淫罪
- 第三节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第四节 传播性病罪
- 第五节 其他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一、协助组织卖淫罪
- 二、引诱幼女卖淫罪
- 第六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第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 第一节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第二节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第三节 组织淫秽表演罪
- 第四节 其他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 一、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
- 第五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第四编 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
- 第二十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 第一节 背叛国家罪
- 第二节 分裂国家罪
- 第三节 武装叛乱、暴乱罪
- 第四节 颠覆国家政权罪
- 第五节 间谍罪
- 第六节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第七节 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
- 一、煽动分裂国家罪
-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四、投敌叛变罪
- 五、叛逃罪
- 六、资敌罪
- 第八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第二十一章 走私罪
- 第一节 走私武器、弹药罪
- 第二节 走私淫秽物品罪
- 第三节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第四节 其他走私罪
- 一、走私核材料罪
- 二、走私假币罪
- 三、走私文物罪
- 四、走私贵重金属罪
- 五、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六、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 七、走私废物罪
- 八、其他规定
- 第五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第二十二章 危害税收征管罪
- 第一节 逃税罪
- 第二节 抗税罪
- 第三节 骗取出口退税罪
- 第四节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第五节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第六节 非法出售发票罪
- 第七节 其他危害税收征管罪
- 一、逃避追缴欠税罪
- 二、虚开发票罪
- 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四、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五、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六、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七、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八、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 第八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第二十三章 妨害司法罪
- 第一节 伪证罪
- 第二节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第三节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第四节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 第五节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 第六节 窝藏、包庇罪
- 第七节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第八节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第九节 组织越狱罪
- 第十节 其他妨害司法罪
- 一、妨害作证罪
- 二、虚假诉讼罪
- 三、打击报复证人罪
- 四、扰乱法庭秩序罪
- 五、拒绝提供间谍、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 六、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七、破坏监管秩序罪
- 八、脱逃罪
- 九、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十、暴动越狱罪
- 十一、聚众持械劫狱罪
- 第十一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第二十四章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 第一节 偷越国(边)境罪
- 第二节 其他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二、骗取出境证件罪
- 三、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 四、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 五、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六、破坏界碑、界桩罪
- 七、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 第三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第二十五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 第一节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第二节 阻碍军事行动罪
- 第三节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70]
- 第四节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第五节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第六节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第七节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第八节 其他危害国防利益罪
- 一、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78]
- 二、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三、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四、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 五、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六、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 七、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 八、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 九、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 十、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 十一、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十二、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 十三、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 十四、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 十五、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 十六、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 第九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第二十六章 贪污贿赂罪
- 第一节 贪污罪
- 第二节 挪用公款罪
- 第三节 受贿罪
- 第四节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第五节 单位受贿罪
- 第六节 行贿罪
- 第七节 介绍贿赂罪
- 第八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第九节 私分罚没财物罪
- 第十节 其他贪污贿赂罪
- 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 二、对单位行贿罪
- 三、单位行贿罪
- 四、隐瞒境外存款罪
- 五、私分国有资产罪
- 第十一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第二十七章 渎职罪
- 第一节 滥用职权罪
- 第二节 玩忽职守罪
- 第三节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第四节 徇私枉法罪
- 第五节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第六节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第七节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第八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第九节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 第十节 放纵走私罪
- 第十一节 商检失职罪
- 第十二节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第十三节 其他渎职罪
- 一、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 三、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 四、枉法仲裁罪
- 五、私放在押人员罪
- 六、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七、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八、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九、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十、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十一、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十二、环境监管失职罪
- 十三、食品监管渎职罪
- 十四、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十五、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十六、商检徇私舞弊罪
- 十七、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 十八、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十九、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二十、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二十一、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二十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二十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二十四、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二十五、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 第十四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 第二十八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 第一节 战时违抗命令罪
- 第二节 隐瞒、谎报军情罪
- 第三节 投降罪
- 第四节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 第五节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第六节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 第七节 军人叛逃罪
- 第八节 逃离部队罪
- 第九节 虐待部属罪
- 第十节 其他军人违反职责罪
- 一、拒传、假传军令罪
- 二、战时临阵脱逃罪
- 三、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四、违令作战消极罪
- 五、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 六、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 七、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八、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 九、战时造谣惑众罪
- 十、战时自伤罪
- 十一、武器装备肇事罪
- 十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 十三、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 十四、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 十五、遗弃武器装备罪
- 十六、遗失武器装备罪
- 十七、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 十八、遗弃伤病军人罪
- 十九、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 二十、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 二十一、私放俘虏罪
- 二十二、虐待俘虏罪
- 第十一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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