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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家(State)的觀念考察,起自馬基維利的國家理性,續自布丹的主權,到霍布斯的契約論,創生主權國家的概念,近現代國家的理據即為──秩序。盧梭提出的社會契約論則是主權者位格自君主到人民的轉移,社會契約論中以「同意」作為要素,使得道德義務(誠信)自此轉化成為政治義務(服從),此亦為正當性的來源。再至施密特對政治概念與主權者的定性,劃分出政治作為獨立於其他範疇的獨立場域,亦即友敵,也據此描繪出民族國家(nation)的型態。
本書依次探討主權的權力本質、懲罰理論,進而歸納整理出本書欲回答的三點問題:近代國家的刑罰權是什麼?權力的型態又是什麼?懲罰又是如何被正當化?
本書依次探討主權的權力本質、懲罰理論,進而歸納整理出本書欲回答的三點問題:近代國家的刑罰權是什麼?權力的型態又是什麼?懲罰又是如何被正當化?
- 出版地 : 臺灣
- 語言 : 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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